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0]135号)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更多的劳动者创业,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政策,经研究决定对《贵阳市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申领办法》(筑劳通〔2009〕99号)、《贵阳市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暂行办法》(筑劳通〔2009〕100号)作如下调整,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范围从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经认定为首次创业的,调整扩大到在本市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且办理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即: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非本市户籍且办理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本市创业的,可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资金。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2009年1月1日以后自主创业的,可凭下列资料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者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
3、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且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人与业主订立的一年期以上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申领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的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经营场所租金的,可由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登记造册统一申领租金补贴。各区(市、县)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成立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将创业孵化基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四、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申领条件从首次自主创业并吸纳3人以上(含3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调整为自主创业并吸纳1人以上(含1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