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0]151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7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用功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650元调整为830元,开阳县由原600元调整为73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550元调整为6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6.9元调整为8元,开阳县由原6.4元调整为7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5.9元调整为6元。
二、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