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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卫药政发〔2010〕3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各地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根据卫生部药政司《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卫生部药政司《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评价目的

  监测评价各试点县市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全面掌握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了解各试点县市区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新措施、积累的新经验,为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工作,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范围与程序

  (一)全面监测评价

  监测报表附件1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凡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自实施该项工作起开始填报监测报表附件2,在每年4、7、10月和次年1月的5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监测报表上报市州卫生局。市州卫生局汇总后,连同本级报表,在当月的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二)抽样监测评价

  每半年抽取7个市州,每个市州抽取一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再根据区域地理位置、业务状况,抽取辖区内5个有代表性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尽可能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各1个),填报附件3,上报时间分别在年度的4、10月份的10号前。

  三、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药政处负责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各市州和试点实施县市区卫生局也要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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