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 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