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鄂教高[2009]2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教育局:
为了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举办高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保持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2、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举,重点开展岗位培训。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今后,普通高校不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也要严格控制脱产班的办学规模。高等职业院校要在稳定全日制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短期职业培训,逐渐减少成人专科学历教育规模。
二、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
3、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由教育部批准,每年进行公布,其他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从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4、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49号文件精神,继续暂停省内外高校在鄂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备案审批工作。各主办高校要加强对现有函授站的管理,不得随意变更函授站地址,不准设立站外站、衍生多级站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高[2006]1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育及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鄂教高[2006]11号)要求,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监管。省教育厅对函授站实行年检、评估和公示制度,主办高校应于每年9月份对所属函授站进行年检、自查,年检、自查情况报送设站单位所在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年检合格的函授站,省教育厅于每年10月通过厅政务网(http://gov.e21.cn)予以公布。学校自行设立、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或年检不合格、省教育厅未予公示的函授站,主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和组织教学。同时,省教育厅每三年对全省的函授站进行一次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将责成主办高校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