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稽察重点是国家、省及市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察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或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机构(以下简称稽察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工作。
项目稽察工作包括全面稽察、专项稽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稽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跟踪监督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稽察机构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市发改委商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
稽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上级稽察部门以及市政府安排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稽察。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举报的项目,市稽察机构应及时开展稽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