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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政府优先保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计划指标。
  各级规划、财政、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大项目的建设规划、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优先安排,并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进度和相关部门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和考核。督查和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市重大建设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完成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投标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出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重大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将取消其市重大项目资格,同时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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