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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也应设立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统计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报送项目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非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额、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擅自变更;
  (四)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单位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工程咨询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安全生产评价收费等所有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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