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项目;
(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林水、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项目;
(五)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六)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可开工建设的,按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报;正在做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市重大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申报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报送正式文件和申请表格,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简介;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有关文件;
(四)项目规划、土地、环评、人防、节能评估等有关文件;
(五)项目招投标方案。
第十条 市发改委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高新区及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全面评估和综合平衡,提出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重大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根据项目性质由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审批或报批工作。开工报告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每年安排的基建资金中,列支市重大项目专项经费。市重大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规划编制、重大项目策划,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等),竞争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