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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重大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骨干项目。
  市重大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新开工或续建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我市中长期规划期内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领导挂包责任制,确定挂包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市领导分别负责挂包重大建设项目;市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为管理和实施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为责任人,负责抓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居民安置、供电供水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报审程序

  第六条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城市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按规定完成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环保、人防、节能评估、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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