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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十八、市水利局
  在城市和乡镇场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各类水利工程等项目时,应根据水利工程的功能,统筹考虑消防用水需要,会同市政管理部门完善市政消防取水设施。
  十九、市文化广电局
  (一)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播电视设施、文物古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和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等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把是否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办理审批条件之一,对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的不予办理。
  (三)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放映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市卫生局
  (一)对所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各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应把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纳入必备条件之一。
  (三)制订消防重特大灾害事故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市移民局
  (一)完善库区半淹城市和集镇旧城消防基础设施。
  (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移民工程中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三)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库区移民培训规划、移民干部培训、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市国资委
  (一)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三、市工商局
  (一)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抄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
  (三)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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