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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四)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学历教育、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加强督导考核。
  五、市科委
  (一)积极支持和推进消防科技研究,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新产品、新技术。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六、市城乡建委
  (一)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重庆市康居工程建设技术导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督导,强化落实。
  (二)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而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对依法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措施纳入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范围。
  (三)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消防规范标准,确保依法设计、依法施工。
  (四)将消防设计质量、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纳入资质管理范畴和信用评估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把农民工消防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确保实效。
  七、市交委
  (一)在制定实施交通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干线公路在通行宽度、承重荷载、拐弯半径等方面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通乡(镇)公路在通行宽度、承重荷载、拐弯半径、取水通道等方面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通村公路逐步实现消防车通行的有关要求。
  (二)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营运企业、营运车辆、城市轨道交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三)加强对客运、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公路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消防规范标准。
  八、市农委
  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考核。
  九、市商委
  (一)对直管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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