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渝办发〔2010〕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
(二)依据城乡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未将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落实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市财政局
(一)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建立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机制(暂行)的通知》(渝财预〔2007〕410号),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保障现实需要,将消防业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结合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应由政府承担的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
(一)负责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天然气消防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四)督促各电信营运商加强消防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四、市教委
(一)对高校及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将高、中等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含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教学场所及设施是否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作为办学审批、审查前置条件,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或备案的,不予批准。
(三)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