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光盘)。
五、评审、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市属企业
1、提出申请。企业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申请表》填写申请,并向市安监局应急办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
2、评审组织。市安监局应急办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经审核后,会同从市安监局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备案受理。企业按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要求向市安监局应急办提交材料,市安监局应急办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经审单位完善后,重新报送备案。
4、审批公布。市安监局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市安监局应急办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安监局应急办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予以公布。
(二)县(市)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1、提出申请。企业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申请表》要求填写申请,并向县(市)区安监局提交评审材料,县(市)区安监局检查材料齐全后报送市安监局应急办。
2、评审组织。市安监局应急办收到评审材料并经审核材料齐全后,会同县(市)区安监局及从市安监局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3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备案受理。市安监局应急办收到县(市)区安监局汇总的申请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意见反馈县(市)区安监局,再由县(市)区安监局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送备案。
4、审批公布。评审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办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市安监局应急办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予以公布。
(三)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市属以下不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300人以上(含300人)企业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并按市安监局的评审、备案程序自行组织(评审专家从市安监局专家库抽取)。
六、具体工作要求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本企业自主完成,自主完成确有困难的,可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市、县(市)区两级安监局要按程序认真组织好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应急预案评审、备案所发生的费用由被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