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