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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盈利,预计201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既有利于劳动者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的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属各类企业(市工商局注册)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区县属各类企业(区县、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度工资指导线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据年度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要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列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的必备条件。
  (三)对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及当年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近2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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