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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淄政字〔201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0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增长的范围
  我市所属的各类企业。
  二、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以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858元为基数,确定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货币工资增长15%。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货币工资增长23%。
  (三)下线:职工货币工资增长6.5%。
  三、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的基础上,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858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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