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奖惩信息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网上查询,为用人单位聘用、人才交流和政府部门考核奖励提供信息参考和服务。
(三)建立会计人员警示名单制度
1.会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会计人员在两年内有以下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达到二次以上的,市财政部门也应当将其记入警示名单:(1)受到行政处罚的;(2)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3)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2.市财政部门在将会计人员记入警示名单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定列入警示名单后,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3.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聘(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查询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在会计人员被计入警示名单的期限内,不得聘(任)用其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四)健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人事、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制度的相关信息,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会计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五)加强会计人员行业自律建设
成立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厦门市会计行业协会作为全市会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具有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等职能,将作为连接政府和行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依法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的同时,应支持、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各种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为会计人员创造诚信执业的良好环境。
(二)健全机制。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会计诚信建设与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会计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