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网上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开标(谈判、询价等)、评标(评审)过程的记录以书面形式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标(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条 网上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相关采购文件的电子文档应当归档保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对电子化政府活动监督检查,督促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确保电子化政府采购流程的规范和效率,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电子化政府采购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水平和代理质量问题的,各有关单位可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至三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网上采购供应商协议》约定,其已交纳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化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