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网上投标(报价)时间截止,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系统自动锁定注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注册供应商不能再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注册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等电子文档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投标(报价)无效:
(一)投标(报价)已上传但未提示上传成功的;
(二)无法解密的或解密后无法读取的;
(三)含有计算机病毒导致其投标(报价)文件电子文档无法读取的;
(四)属于非完整文件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无效条款的情形。
第十五条 网上投标(报价)出现意外情况的,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当事各方免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一)未开标(谈判、询价等)的,延迟或暂停开标(谈判、询价等);
(二)已开标(谈判、询价等)或评标(评审)的,应立即中止,宣布无效,重新组织网上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网上投标(报价)出现的意外情况,是指以下情形: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
(二)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五)其他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十七条 意外情况如属临时发生可及时解决故障的,须待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可恢复电子化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意外情况如属遭遇重大的不可抗力或破坏事件导致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故障的,可视情暂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以非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形式继续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处理过程形成书面报告,经评审专家确认,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网上开标、评审与采购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网上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网上进行公开开标活动的直播,投标供应商、采购人和相关监督部门均可登录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网页进行查看和监督开标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