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将审核结果发送给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批复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提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服务,包括:
(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
(二)上传采购文件;
(三)审核确认网上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
(四)接收投标(报价)文件;
(五)网上开标(谈判、询价等);
(六)组织网上评标(评审);
(七)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八)采购文件归档等。
第十条 供应商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包括:
(一)查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
(二)提交相关费用缴交申请;
(三)下载采购文件;
(四)通过供应商网上加密投标(报价)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报价)等;
(五)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提供的其他功能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实行注册审查制度。供应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经审核可以成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
注册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四章 网上投标和网上报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组织网上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网上竞价等活动。注册供应商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参加网上投标和网上报价。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网上投标(报价),但应当由共同投标(报价)协议中约定的主办单位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供应商网上加密投标(报价)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