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10〕7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厦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厦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签订采购合同等事项,应当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对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采购平台
第五条 厦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立在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及厦门市政府采购网站上。
第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行数字认证制度。数字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电子认证凭证。
电子化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数字认证证书。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经单位、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