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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088号)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形势严峻性的认识
  经国家统计局初步核定,我市上半年单位GDP能耗同比仅下降0.53个百分点,与年初本市确定的下降3.6%的目标有较大差距,节能降耗形势十 分严峻。
  根据对各区县、有关企业集团能源消费的跟踪监测结果分析,部分区县和企业集团用能速度大大快于年初计划目标的时间进度,如不及时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很难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为确保本市、各区县、有关企业集团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预测预警力度,强化监测跟踪分析
  严格按照今年5月份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有关企业集团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对本区县、本企业集团的用能情况跟踪监测与分析,积极主动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预警控制线。
  三、及早启动调控方案,确保目标实现
  对于用能进度明显快于时间进度的区县和企业集团,必须立即启动调控方案,尽快扭转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态势。区县政府要按照“超耗先限、高耗多限”的原则,加强对本区县的“两高一资”企业与节能监控单位用能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有关企业集团要针对用能量、主要产品产量、增加值变化等情况,逐月确定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要积极采用轮休、调休、集中检修停(限)产、减少作业班次等措施主动调控,不折不扣完成节能目标。
  四、要妥善处理好实施调控方案与保民生、保稳定的关系
  各区县、相关企业集团在实施调控方案过程中,应主要针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产品)和能源消费总量较大的用能单位,尤其是能源消费增长过快,预计难以完成年度能源总量控制计划和单位产值(增加值)节能目标的用能单位。要妥善处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与保民生、保稳定的关系,不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社会公共事业的正常用电、用气。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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