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体育协会可以适当增加社会人士担任副会长的职数。
单项体育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四条 单项体育协会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按本协会章程规定执行。在任期内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变更人选,并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单项体育协会正、副会长(主席),正、副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须报市体育总会初审同意后,由该协会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市体育总会批准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项体育协会的正、副会长(主席),正、副秘书长等人选应当积极吸纳下列人员依法担任:
(一)热心支持该体育项目发展的本市各界人士;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本市知名人士;
(三)本市体育界著名运动员、专家、学者等;
(四)单项体育协会认为有助于协会发展壮大的本市其他各界人士。
第二十七条 单项体育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本协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任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单项体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体育总会并经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单项体育协会可成立顾问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原协会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聘为协会顾问,继续发挥其在本项目的影响力,促进协会的持续发展。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 单项体育协会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办领用印章,印章由协会秘书长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保管印章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项体育协会使用印章,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印章管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