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并按时上报市体育总会。
第十六条 单项体育协会在进行年检前,必须向市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由有资质的审计或会议师事务所出据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 体育活动和赛事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项体育协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争取承办或协办国家、省、市专项体育比赛和活动,开拓体育市场,丰富群众体育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每年“全民健身日”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九条 单项体育协会举办、承办大型体育活动或赛事前,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报市体育总会备查。比赛结束后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体育总会。
大型体育活动或赛事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第二十条 单项体育协会举办、承办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项体育协会开展或参与涉外体育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项体育协会设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按相关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
单项体育协会还可以聘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单项体育协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数的设置,原则上按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比例而定。协会会员总数超过120人的,可以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总数是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