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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宁市实施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基本药物的监测和评价体系。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和补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本药物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监测评价工作。
  三、实施时间
  (一)准备阶段。在2010年7月25日前,成立市、区、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各区、县政府要完成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测算、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0年7月30日,在试点单位实行以县为单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的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根据《青海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补偿及时到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机制,各区、县要积极做好相关测算工作,科学、合理确定补偿额度,采取切实可行的补偿方式,保障补偿及时到位,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三)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将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相衔接,围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认真研究制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的长效机制,落实政府相关补助政策,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增进运行活力,提高服务能力。
  (四)各区、县要抓紧认真核实本辖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于7月30日前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惠及民生的社会工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将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认识和态度。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宣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和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理解,充分调动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用药行为。要向群众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好处,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目的和意义,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形成群众合理用药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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