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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项目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贴息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的,将责令其整改,追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一:
  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注册地

省  市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凭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行地址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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