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项目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贴息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贴息资金的,将责令其整改,追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一:
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申请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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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企业注册地
| 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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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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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凭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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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 | 开户银行账户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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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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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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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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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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