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四)使用省级以上资金额度较大且投资比例较高的项目;
(五)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的项目;
(六)涉及面比较广、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水利项目。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自行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市水利(务)局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
省水利厅自行组织或者指定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应当通过委托或者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
参与过同一项目前期咨询、设计、审查或者建设实施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后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水利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流域或者区域的相关规划;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建设实施及运行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四)水利建设投资统计及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水利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工作评价:评价项目立项决策、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工程指标,以及投资组成和计划;
(二)建设实施评价: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评价,工程标准、质量、技术、规模、概算符合性评价;
(三)运行管理评价:运行管理、工程效益、目标实现程度、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社会影响评价等;
(四)财务经济评价:财务评价、配套资金到位、资金使用管理、经济效益、国民经济评价;
(五)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成功程度评价主要结论、存在问题、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评价课题组,对照项目规划设计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及相关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参考《项目总结报告》全面收集、调查有关资料和数据,按照后评价的要求,独立地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形成后,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的意见。项目后评价报告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由省水利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