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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良好(不良)信息记录表;

  (二)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良好(不良)信息记录表;

  (三)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良好(不良)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通过后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上对外公开。

  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在该信息被批准的有效期内保存;没有设定有效期的,长期保存。不良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按不良信息的类别、性质、情节轻重审定。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本机构对本市辖区的企业或产品颁发认证证书的信息,并在每月10日前通报新发证企业和产品以及获证企业和产品被撤销、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的详细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通报颁发认证证书信息时应提交《认证机构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颁发强制性认证证书基本情况汇总表》及《认证机构在厦门市内颁发自愿性认证证书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对本市企业进行认证评审、复评审和工厂检查时,应提前5日将《认证机构对厦门市内企业进行认证评审、复评审和工厂检查认证活动计划通报表》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认证咨询活动上一年度信息报告。年度信息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五章 企业认证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获得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后15日内,将被认证情况报所在辖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备案。

  第二十条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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