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0﹞107号)
各有关单位、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企业:
《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认证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认证活动的监管,规范认证市场,保证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本机构的资质和在本市开展认证活动的相关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本市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被认证情况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活动,是指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包括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
第二章 资质备案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资质备案的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基本信息表;
(二)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