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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评分标准

编 号

内     容

说  明

分 值

(一)基础信用分

1

基 础 信 用

企业默认分值。

100分

(二)直列等级事项

1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规定的。

直接列为E级管理

-40分

2年

2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直接列为E级管理

-40分

2年

3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直接列为E级管理

-40分

2年

4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主观故意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直接列为E级管理

-40分

2年

5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或拒不配合进行案件调查的,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直接列为E级管理

-40分

2年

6

被撤消批准证明文件,暂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直接列为E级管理

-35分

1年

7

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直接列为E级管理

-35分

1年

8

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主观故意销售假药、劣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直接列为D级管理

-30分

2年

9

未按核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未按审批营业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直接列为D级管理

-30分

2年

10

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

直接列为D级管理

-30分

1年

11

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直接列为D级管理

-30分

1年

1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

直接列为D级管理

-30分

1年

13

企业在许可换证或GSP认证过程中担供虚假证明材料。

直接列为D级管理

-30分

1年

14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直接列为C级管理

-20分

1年

15

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

直接列为C级管理

-20分

1年

16

新开办企业。

直接列为C级管理

 

 

17

企业在GSP认证及跟踪中存在的问题按GSP条款计算失信扣除分,一个重点项扣除10分。

多个项目累计得分

-10

1年

18

企业在GSP认证及跟踪中存在的问题按GSP条款计算失信扣除分,一个一般项扣除1分。

多个项目累计得分

-1

1年

(三)经营质量管理

1

管理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未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2

1年

2

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未做好药品验收的管理。

 

-2

1年

3

质量管理人员未在岗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10

1年

4

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

 

-10

1年

5

上岗人员不具备合格资质,或未佩带统一胸卡。

 

-2

1年

6

未制定培训计划,或未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并建立档案。

 

-2

1年

7

未按组织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

1年

8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未分开;擅自减少许可营业场所面积。

 

-10

1年

9

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环境不整洁、有污染物或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不齐备,销售柜组标视不醒目。

 

-2

1年

10

营业场所、仓库未配置调节温度、湿度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存放的设备,并保持完好。

 

-10

1年

11

上、下午未对温、湿度进行观测记录;超出温湿度规定范围,未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记录。

 

-10

1年

12

未做好首营企业、首营品种、供货企业合法资格审核,并建立档案。

 

-10

1年

13

未按规定要求签订药品购进质量合同。

 

-2

1年

14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药品。

 

-10

1年

15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药品。

 

-10

1年

16

未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验证,并建立档案。

 

-10

1年

17

未按规定验收购进的药品,并做好验收记录。

 

-10

1年

18

待售药品无购进发票和销售出库单,或未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现象。

 

-10

   1年

19

购进进口药品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无《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无《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10

   1年

20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未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或无中文说明书。

 

-2

1年

21

中药材包装上未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上未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未在包装上还未标明标准文号;装斗未附质量合格证。

 

-2

   1年

22

药品未按剂型或用途(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外用药等未分开陈列和储存)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10

1年

23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柜摆放、标志明显。

 

-10

1年

24

未定期按规定检查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

 

-2

1年

25

不合格药品未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未有明显标志,或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药品,销毁无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10

1年

26

库存药品未按规定实行色标管理,或营业场所未设退货区、不合格区。

 

-2

1年

27

处方药未凭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后调配和销售,并保存处方备查,或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销售。

 

-10

 

1年

28

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可关闭的拆零专用橱柜内,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销售时未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未配备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10

   1年

29

销售药品时,未规定内容开具销售凭证。

 

-10

1年

30

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经营场所,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10

1年

31

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未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或未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2

1 年

32

企业违反省、市有关药品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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