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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和药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采集和记录相关信息,并按我局信息化系统的管理要求,建立所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药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情况、经营期限以及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信息;

  3、药品日常监管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及企业受到处罚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信息采集。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应按企业基本信息、许可管理、GSP管理、日常监管检查、稽查、抽验、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分类;以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营业证、GSP证书、经营许可证书、日常与专项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审批申请书、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存在问题整改报告书、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GSP跟踪检查汇总表等为主要依据;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地审核录入市局信息化系统;做好上级与下级、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做到全面客观、多方收集、信息共享。

  (三)监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有关人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收入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并录入市局信息化系统。市局每年定期开展监管信息录入管理监督检查,对未及时录入监管信息或采集、记录的信息不真实,影响监管相对人信用等级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故意将虚假信息录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造成档案失实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等级评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由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站根据市局信息化系统对监管信息的处理结果及《厦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考核得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经营企业,作出相应的等级评定;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由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根据局信息化系统对监管信息的处理结果及《厦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考核得分进行等级评定;

  被评定为示范等级和失信等级的应报市局审批;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定调整,等级评定调整后企业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即按《厦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调低等级;药品经营企业受到工商、物价、计生、医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在原评定等级的基础上调低等级。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厦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说 明
  1、标准为二部分:等级标准、评分标准。
  2、评分标准分为二大类:基础信用分(100分)、失信扣除分。其中失信扣除分的分值设定原则为:
  (1)以是否有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主要标准;
  (2)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3、最后得分=基础分-失信扣除分总和。一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扣分项的,按扣分多者计;企业在GSP认证及跟踪中存在的问题按GSP条款计算失信扣除分,一个重点项扣除10分,一个一般项扣除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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