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标准为100元/吨标准煤。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前已获得市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不再配套奖励。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在项目完工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发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市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按季度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三)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
(五)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
(七)项目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未获得本实施细则规定财政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行申报市级财政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