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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经能〔2010〕3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三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项目为2010年6月3日财建〔2010〕249号文实施以后完工的。

  第四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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