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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流动到我市就业的人员,应在我市城镇企业就业并登记参保后,方可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三、户籍迁入我市的参保人员,符合《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所规定的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规定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经我市党委组织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按调入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年龄;非经我市党委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按照具有我市户籍后首次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迁入后首次参保”)的实际年龄确定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年龄。

  四、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

  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或迁入后首次参保)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或迁入后首次参保)时的实际年龄-规定年龄(即男50周岁、女40周岁)。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为6个月及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超龄养老保险费应在参保人员经批准调入后(或迁入后首次参保时)及时补缴。滞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加收相应的利息。

  五、参加行业统筹的我市户籍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时,参照上述规定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

  六、按规定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条例》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未按规定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可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但其中的过渡性养老金按如下办法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1881元×0.6×1988年12月前视同缴费年限×1.3%)+(1881元×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个人平均缴费指数×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年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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