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劳社〔2010〕220号)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切实做到相关政策与《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有效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迳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反映。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规定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统筹范围间流动就业的,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2010年1月1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起到账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资金,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包含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