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年计划于每年1月10日前填报《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用款申请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部预拨补贴资金及地方预算资金,结合各市船舶拆改数量及资金需求等情况,下达年度拆改计划,向有关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船舶拆改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船舶拆改量超出当年计划的,由各设区的市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当年下达的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补贴实施期限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对该项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支出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包括补贴资金支付明细表,领收补贴资金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名称、补贴数额等)核实上报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于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广大船舶所有人利益。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落实专项责任人,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发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财政主管部门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当每年组织对船舶拆改和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