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船舶拆改完工后,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补贴标准准确测算补贴资金,填写《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通过船舶拆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将纸质(一式4份)、电子材料传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船舶所有人资格及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材料,按补贴标准准确核算,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签署补贴资金发放审核意见。船舶所有人领取补贴资金时,应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领取补贴资金人栏签名盖章(手印)。补贴资金发放后,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船舶拆改信息管理系统上登录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2份)返还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船舶所有人船舶拆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异地定点船厂拆改的船舶补贴资金的审批、发放仍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领取补贴资金时,船舶所有人应携带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拆改完工证明、《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单位公章、私人印章,到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领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外,船舶所有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必须同时携带法人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同时携带经公证处公正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府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原件以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作为支付补贴款的原始凭证入账,建立长期财务档案。委托代领的,还应在上述原始凭证附件的基础上增加委托书原件、法人登记证和委托人、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计划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并结合本年度船舶拆改和补贴资金支出情况、下年度的船舶拆改意向,于每年 9月3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年度船舶拆改的数量及所需要资金数额等内容。省交通运输厅对年度拆改计划平衡后,会省财政厅审定并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