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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非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船舶所有人为法人的,可由代办人持法人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二条 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与船舶所有人签订《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承诺书》,并由船舶所有人按要求实施拆改。承诺书应当载明船舶拆改方式、时间与地点,补贴数额、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拆改现场监督。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进行拆改前,监督人员应及时到拆改现场,对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进行审验确认,拍摄拆改前实船照片,并出具船舶拆改前审验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船舶的资料和证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船舶拆改完工后,监督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拍摄完工后拆改现场照片,并编制《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完工报告书》。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拆改完工的船舶相关证书、申请书、审批材料、现场监督报告、完工报告书等资料整理建档留存。
  第十六条 船舶在本省异地拆改的管理监督工作,原则上由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负责,出具船舶异地拆改委托书。船舶所有人应持《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承诺书》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到异地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和船厂联系落实拆改事宜。
  异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后,应当按规定做好现场监督,编制《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完工报告书》,并将现场监督报告、《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完工报告书》移交给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船舶拆改、现场监督、完工报告书制作、拆改档案管理等工作要求及操作规范按照《江苏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意见》及实施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制定的《江苏省船型标准化工程工作指南》、《钢质挂桨机船拆解现场监督管理程序》、《江苏省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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