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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负责船舶拆改及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核准,船舶拆改现场监督和完工验收工作,拆改船舶建档和管理;负责船舶拆改工作组织实施和进度调控;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补贴资金的申请;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机构,落实“一门式”服务制度,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八条 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补贴资金财政财务管理,申请中央补贴资金,落实地方安排的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清算、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财务档案建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顺利实施。
  鼓励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门式”服务,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网上审核同步进行、互为补充的审核管理模式。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同时在网上登录相关申请信息。对初审合格的,填写初审意见后,按照网上审核操作要求将电子材料及时发送、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初审不合格的,填写初审意见后,及时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电子材料网上发送、纸质材料移交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在电子、纸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返还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电子材料网上发送、同时将纸质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材料核准,纸质材料集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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