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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计时收费低于附件4规定的同类人员收费低限标准的;

  (四)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附件3、4规定收费标准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办法》或本细则规定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该行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收费检查,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价格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通报,需要进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3: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序号

服 务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基 准 价

≦50万元

>50并≦100万元

>100并≦500万元

>500并≦1000万元

>1000并≦5000万元

>5000并≦10000万元

>10000万元

1

年度报表

审 计

1000元

1500元

2500元

0.5‰

0.4‰

0.3‰

0.15‰

2

货币出资的资本验证

600元

1000元

1300元

0.32‰

0.25‰

0.15‰

0.07‰

非货币出资的资本验证

800元

1200元

1500元

0.45‰

0.35‰

0.2‰

0.1‰

3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

按照节约额的6-9%计收,或按照工程预、决算额的0.1-0.3%计收,具体应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在业务约定书或收费合同(协议)中载明。

说 明

1、年度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以知识资本、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单位报表审计按营业收入总额分档计费,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计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各档差额费率累进计费。

2、开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二条第(四)项第3、4、5、6、7、8、9、10、11目和本表第1、2、3项审计业务,实行计件收费的,可以在本表规定的年度报表审计基准价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上浮20%幅度内计算收费,价格、财政部门另有优惠减免政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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