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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担的责任(风险)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助理人员四档。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的,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4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以下统称“业务约定书”),其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

  (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的;

  (二)需要垫支相关费用的;

  (三)预收服务费用的;

  (四)需要在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员省外交通费、住勤等费用的;

  (五)因原约定事项有变化,造成业务量大幅增加或减少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六)因委托人改变委托目的、委托范围,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后,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业务过程中,记录涉及委托业务质量、数量、费用开支等内容的工作日志,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收费参考依据。

  第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委托人,应当遵循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并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因素,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及占总分值的权重。正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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