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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

  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司法鉴定审计;

  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

  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

  11、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各档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3的规定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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