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
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司法鉴定审计;
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
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
11、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各档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3的规定计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