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10]284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见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略)
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2: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
(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