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应缴职工范围的通知
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部分单位对“在职职工”的定义不明晰,导致一些应缴职工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职工有无应缴未缴的情况。对有应缴未缴职工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缴存及补缴住房公积金。对拒不为应缴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等业务,并按照
《条例》第
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查处。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