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成员签字);
(九)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推荐出资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成员出资总额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成员签字);
(六)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涉及成员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