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2009〕1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工商局、市农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家庭推荐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出资人。
第七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八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