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形成依据、时间;
(三)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
(五)协议生效时间;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第六条 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第七条 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也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依照《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包括: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名称、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审计及评估报告的文号、审计及评估结果等事项。此外,验资证明还应当载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全体股东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等情况。
第九条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
(二)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