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0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依法维护执行工作的法律权威。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人民法院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妨碍或者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干扰和拒不履行案件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二、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和委托执行工作,并负责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必要时可统一指挥、调度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装备,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要通力合作,切实作好我省辖区内的委托执行工作。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要认真办理,不得借故拒绝,久拖不执。
三、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裁判公正是保证顺利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确保交付执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权明确,处理得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依法行使,防止执行权被滥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私自委托、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牟取私利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逐案管理,及时退返,禁止拖延给付、挪用、挤占执行款。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探索并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关执行工作的改革措施,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