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督导各矿山企业,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充实人员,落实责任,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运输、贮存、领用、爆破、清退等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开展矿山用电专项整治行动
此项行动由秦皇岛电力公司牵头负责,组成专项督导组督导检查各县区组织开展矿山用电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产煤县政府要组织电力等部门,对停产待整合煤矿全部采取技术限电措施,加装限量器,严格监控用电量,严禁企业私自接电违法生产。各县区政府对所有矿山供电设施立即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所有非法盗采户,务必于10日内实施停电,切断供电电源,拆除并没收供电设施。
四、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暑期政治敏感性,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专司该项工作,抽调专人,细化方案,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部署,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二)强化煤矿停产待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从即日起,各停产待整合煤矿一律停止检修活动。各产煤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停产待整合期间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督导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严格控制各煤矿企业单班下井人数,单班下井不得超过9人。要加强对各驻矿监管人员的管理,派驻的驻矿人员必须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不得派驻临时工、二线人员和退休人员;驻矿监管人员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要坚持24小时在岗盯守,严禁空岗、漏岗、脱岗,详细填写驻矿工作日志,严格按程序落实日报告制度;要加大对驻矿人员的督导、考核力度,对于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化汛期矿山安全管理。停产待整合煤矿要继续做好通风排水工作,确保煤矿安全。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要严格按照规范组织开采作业,加强观察和监控。要坚持气象预警和雨后安全检查制度,必须经过勘查合格后再进行复采,防止发生尾矿库溃坝、山体坍塌、滑坡事故。要完善火工品仓库的避雷设施,防止发生雷击事故。要建立完善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应急疏散措施,认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险情,确保人员疏散、救援措施及时得力。
(四)深入开展矿山企业隐患排查工作。以深入开展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活动为契机,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矿山企业安全。